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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 具有附加税性质。(相对于正税而言的)
2. 具有特定目的。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 城建税不具有涉外性的,进口环节不征,仅限内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节 税率(要记)
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都不在的1%(农村)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营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 纳税环节
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二、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二)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类似于“资源税”中核算地与开采地跨省的情况)
(三)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3、5、10、15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税收减免
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注意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三)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把握:出题与“三税”一起出。注意纳税人不含外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另外,教育费附加征税范围与城建税一致
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外商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应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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