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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一讲
2001考试回顾及要求:
1. 快班10次课如果没有接触过税法的要先预习。讲课时突出综合性各税种的联系因为考试时综合题都是联系各税种的。
2. 2001年考试情况全国通过率6.81%北京9.12%。会计通过率还要低。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学员考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首选税法、会计这样在考税法、会计时复习、考试经验不足在通过税法、会计后有了一定经验其他科的通过率就相对高一些了。
3. 今年中注协恢复了培训。中注协认为考试通过率低不认为是考题的原因也就是说今年的考试不会比去年容易。中注协分析了考生的状况有职业经验的也有一部分是下岗职工中注协强调注册会计师考试是能力考试不是知识考试。因此在思考问题时要会结合其他税种这也是出题的方式。
4. 近几年主观题、综合题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复习时要对重点问题及税种之间的联系。可能会逐渐把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找出来做为试题因此综合题会越来越难。
5. 教材。真正的法律条文并不多大多是法律解释如果理解了就不会觉得内容多了。
6. 练习。目的是熟悉解题思路如何把知识综合在一起。不要想做练习来压题。
授课进度:1、2章讲2次课
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般2-2.5分虽然在考试分数中较少。但较重要使考生对章节有完整认识。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总括: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特征:
一是强制性。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具体定义:税法应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由权利主体、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
1.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为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另外注意: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可以概括为征、管、查、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这里列举的并不是现实生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所有内容只是抽取了一部分不完整大家看一下)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掌握一句关键话: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是由税法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征纳双方的保护)
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理解对后面讲具体税种很多词汇是有必要理解的)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
(二) 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
(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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