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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
第二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申请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四步: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企业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第五步: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第六步: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
第七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
第八步:申请企业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另一份;
第九步:在申请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另外,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开办企业(商贸企业除外)预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开业后的实际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若总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即便是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商业企业除外;
4.已开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所有销售免增值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得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除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增值税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
第二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申请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四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
第五步:与企业出资人约谈;
第六步: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
第七步: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
第八步:实地查验;
第九步:申请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时间为6个月);
第十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步:申请企业转为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或者延长申请企业的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申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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