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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本章在选择题、判断题占2分左右,有时出现土地使用税的简单计算。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
二、计税依据
1.土地面积:按顺序确定,即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书的面积、申报面积。
2.税率:幅度的定额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提高。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
三、优惠政策
1.全国性与地方性
2.与计算结合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地。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他均为次月起缴纳。
第十章房产税法
本章历年单选、多选、判断占2题左右,计算或综合题涉及到房产税的计算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
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商)
房产税、城建税外商不缴纳。
二、计税依据和房税
1.从价计征按1.2%,从租计征按12%,个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经营房按12%)。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内房产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三、优惠
注意:P226的1、2、3、11点。
四、时间
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第十一章车船税法
一、不同车船计税单位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元) |
备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660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16~120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120 |
|
摩托车 |
每辆 |
36~180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6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
二、应纳税额计算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l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优惠政策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四、期限与地点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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