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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会考试复习《税法》第一章重要考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税法的概念需结合税收,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

  2.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其特征体现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

  4.税收与法密不可分,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这部分内容可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示例】

  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利向公民进行课税。( )。/2004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部分组成。有关内容要点见下表。

 
1.权利主体
(1)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2)在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中纳税义务人一方的确定上,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即征税对象。它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内容
(1)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2)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3)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4.变化原因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示例】

  1.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义务主体或称为权利客体。 ( ) /1999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权利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既包括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税务机关,也包括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2.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 )/1995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构成的。其中,权利主体还包括海关和财政机关。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002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由于征纳双方之间还有一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故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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