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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2008年) | 原条例(1993年) | 新旧比较分析 |
新条例的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原条例的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 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新条例将原条例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内容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现在的第十一条规定。但是并无实质的改变。 |
新条例的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原条例的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新旧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将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
新条例的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原条例的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小规模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这个资格就是一般纳税人。 旧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
新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原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新旧条例比较,新条例的第十五条删除了原条例中的“(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原条例中的八条改为七条。这个删除,主要是解决和海关相关法规的重复设定的问题。 |
新条例的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原条例的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 新旧比较,新条例继续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明确了达到起征点的,应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
新条例增加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无 | 新旧条例比较,原条例没有明确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 |
新条例的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原条例的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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