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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三章讲义

2009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将9月19日至20日(新制度)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讲义,其中有各章历年考题评析及知识点串讲,帮助大家在最后的时间里巩固知识,加深理解。本篇为新制度《税法》讲义第三章。

  第四节 税目、税率

  知识点2: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烟

  (一)税收政策(P126、P133、P141、P142)

  1.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例1-1】某卷烟生产企业9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条,每标准条售价70元(不含税),该卷烟市场每标准条零售价格为97.2元(含税价),假设该卷烟没有进入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则:

  (1)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为( )元;

  (2)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元。

  答案:

  定额税=100×0.6(或0.4×150)=60(元)

  比例税=97.2/(1+35%)×45%×100=72×45%×100=3240(元)

  应纳消费税=定额税+比例税=3240+60=3300(元)

  应纳增值税=70×100×17%=1190(元)

  【例1-2】接上例,如果将每标准条售价70元改为80元。则:

  (1)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为(3660)元;

  (2)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增值税为(1360)元。

  3.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准予扣除已税烟丝的消费税。

  (二)税率

  详见教材130页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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