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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五章讲义

2009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将9月19日至20日(新制度)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讲义,其中有各章历年考题评析及知识点串讲,帮助大家在最后的时间里巩固知识,加深理解。本篇为新制度《税法》讲义第五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知识点七: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地点

  一、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地点

  (一)一般而言,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纳税人缴纳城建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三)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为油井所在地。

  (四)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的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同步练习】

  【例1】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建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取得输油收入的管道局,为管道局所在地

  B.跨省开采的原油,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的,为油井所在地

  C.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为核算地

  D.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扣地

  答案:ABD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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