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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部分内容属增值税中的最大重点和难点,可以出各种题型去考核。计算增值税的关键在于记清其计税依据即确定销售额(见附表)。
一般情形 |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特 殊 情 形 |
(1)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
(2)核定销售额。纳税人有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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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装物押金。原则上不在当期计税,逾期不退则需补税(按含税价处理)。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照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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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扣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说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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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旧换新销售。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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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物易物销售。购销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计税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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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销售旧货。①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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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3)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①如是零售价款,题中未提示是否含税,应当按含税的销售额计算;②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为含税的销售额;③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同时记载增值税额)。是否含税考题中一般都作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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