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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第四章(17)

考试吧为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税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2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一)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2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售票收入是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免征营业税。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9)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其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0)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收营业税。

  (1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5)对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30)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

  (3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39)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40)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新增(41)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新增(42)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新增(4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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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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