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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优惠: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酌情减免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 4、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签定合同后10日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182.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1、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183.纳税义务人还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184.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企业:27%(季度换算为年再比3万、10万)
185.接受货币捐赠:未做计税收入规定
186.不得扣除:1、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准备金不得扣除 3、从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 4、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187.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
188.补亏与计税的先后顺序:分回利润先还原、后补亏再补税
189.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纳税申报和财务决算
190.固定资产的价值除特殊情况,不得调整:1、国家统一清产核资;2、将一部分拆除;3、发生永久性损害,经批准调至可回收金额;4、按实际调整暂估价值
191.销售折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可以扣除
192.不得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接受捐赠和盘盈的,2、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93.残值比例:原价5%以内
194.无形资产摊销:不少于10年
195.递延资产:从生产经营次月起,不短于5年分期扣除
196.改良支出:1、达原值20%以上 2、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97.按规定还原: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以外(有时间限止的,否则不享受抵免优惠)
被投资企业账务做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198.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可无限期结转
199.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
200.企业合并: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所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可弥补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占公允价值的比例)
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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