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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不适用征管法:教育费附加
282.不办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28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84.财会制度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285.经责令而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86.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287.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88.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8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得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纳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90.下列行为处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万: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 3、未按规定将财会制度、办法报送、备查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换证手续的 7、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帐簿、凭证(重者2000-5000) 8、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291.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2.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293.骗税:1-5倍罚款,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1-5倍罚款,数额巨大的,5-10年、10年以上 ;抗税:1-5倍罚款,3年以下,3-7年
294.税务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95.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1,000以下罚款
29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297.行政罚款:15日内缴纳,超期每日加处3%罚款
298.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99.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等
300.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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