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税法 > 正文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快速记忆法(8)

考试吧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快速记忆法”,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

  281.不适用征管法:教育费附加

  282.不办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28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84.财会制度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285.经责令而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86.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287.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88.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8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得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纳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90.下列行为处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万: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 3、未按规定将财会制度、办法报送、备查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换证手续的 7、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帐簿、凭证(重者2000-5000) 8、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291.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2.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293.骗税:1-5倍罚款,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1-5倍罚款,数额巨大的,5-10年、10年以上 ;抗税:1-5倍罚款,3年以下,3-7年

  294.税务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95.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1,000以下罚款

  29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297.行政罚款:15日内缴纳,超期每日加处3%罚款

  298.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99.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等

  300.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依法处

  相关推荐: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顺口溜速记法
       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练习题汇总
       2001—2009注册会计师《税法》真题及答案汇总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