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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冲刺串讲(16)

考试吧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冲刺串讲”,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考情预测

年 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 计

2009年

1分

1分

  ■内容精讲

  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

选择复议

  第(一)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其他

  第(六)项第1、2、3: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议前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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