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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考情预测
年 份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计算题 |
综合题 |
合 计 |
2009年 |
1分 |
— |
— |
— |
1分 |
■内容精讲
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 |
选择复议 |
第(一)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
其他 |
第(六)项第1、2、3: |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议前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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