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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题1·计算题】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0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折扣的应纳税额
(6)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疑编号346020701]
『正确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此业务教材处理有误,考生按照这里的解释去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题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17÷(1+4%)×4%÷2×5=0.11(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7%)×(1-20%)=3.4(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10.62-3.4+0.11=8.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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