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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67)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四、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解析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解析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9年7月l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房产税( )。

  A.6.0万元

  B.9.6万元

  C.10.8万元

  D.15.6万元

  [答疑编号34609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应纳房产税= 1000×(1-20%)×1.2%÷2+50×12% = 10.8(万元)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房屋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第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税率——记忆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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