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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新增)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境外营业机构损失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税前扣除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方式 |
项目 |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
2.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关注】三个时间:30个工作日、30天、45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
内部证据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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