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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82)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手写板提示】针对上述例题(也即教材的370页的例题12-4,结合填表进行说明。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9行 投资收益 (50+30)

  13行 三、利润总额(提示:含境外所得)100+50+30

  15行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50+30

  25行 应税所得额 100(不含境外所得)

  27行 应税额 25

  31行 加: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2.5+7.5=20

  32行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0+7.5=17.5

  33行 境内外合计应纳所得税额 27.5

  (三)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五)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抵免:

  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50%以上):

  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

  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

  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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