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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108)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共五项)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共八项)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三、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四、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章内容总结

  1.税务管理: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

  2.税款征收:原则(优先)、制度

  3.税务检查:权利(共6项)

  4.法律责任:

  5.纳税担保:保证人、纳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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