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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二、三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1.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总原则:分清收入,分别纳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类:
【特别提示】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2009年发生了政策调整。
【例题·多选题】按照2009年的税收政策,以下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其咨询收入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B.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全部收入均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
D.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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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165页)
(一)建筑业劳务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电信局5月取得话费收入60万元,电话机安装收入10万元,出售移动电话收入30万元;销售上网卡收入10万元,代办电信工程收入30万元。计算其应纳营业税。
答案及解析:
(1)话费、话机安装、售上网卡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按其主业性质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60+10+30+10)×3%=3.3(万元)
(2)代办电信工程收入属于建筑业中“其他工程作业”中的项目,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30×3%=0.9(万元)
(3)共缴纳营业税=3.3+0.9=4.2(万元)
(三)服务业务的征税(166页)
1.代购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1)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代购关系确认后的税收关系: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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