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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四章(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细则将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其他规定的免税项目

  【相关链接】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考生在复习时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企业有关、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9.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2.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4.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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