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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额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契税主要规定一览表见下页:
征税对象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承受方 |
成交价格 |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买方 | |||
房屋买卖 |
买方 | |||
房屋赠与 |
受赠方 |
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 | ||
房屋交换 |
付出差价方 |
等价交换免征契税;不等价交换,依交换价格差额 |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为成交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付出交易差价、补交的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解释】这里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等价交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里特别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房地产转让者要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依据补缴契税;另一方面房地产的承受方要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纳税规定。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例题·单选题】居民甲某共有三套房产,2007年将第一套市价为80万元的房产与乙某交换,并支付给乙某15万元;将第二套市价为60万元的房产折价给丙某抵偿了50万元的债务;将第三套市价为30万元的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若当地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某应缴纳契税( )(2008年)
A.0.45万元 B.1.95万元 C.2.25万元 D.2.85万元
[答案]A
[解析]以房屋抵债的,承受房屋的丙某缴纳契税,甲某不纳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房屋交换的,支付补价的一方按照支付的差价纳税。
甲某应纳契税=15×3%=0.45(万元)
五、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注意规定中“免税”与“酌情减免”的差异。
【例题·单选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契税优惠待遇的是( )。(1998年)
A.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
B.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
C.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D.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建设的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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