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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一章(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分为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房屋附属设施、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其他共九个方面。这部分内容非常容易命制客观题。现在可将这些规定归纳为下表: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优惠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改造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企业股权重组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不征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股份合作制改造,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企业合并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企业分立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减半征收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房屋的附属设施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征收契税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

不征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的

征收契税

其他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政策性划拨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不征

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的

不征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免征

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征收契税

  六、纳税申报与缴纳(了解,能力等级1)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申报交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申报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

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例题·单选题】符合契税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期限为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的( )。(2001年)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30日内

  [答案]C

  【本章小结】本章着重掌握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计算;掌握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契税的计算。考生还要熟悉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和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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