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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二章(6)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一)抵免适用情况

  1.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税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分回税后收益还原。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三)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

  1.理论应用——用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请学员注意教材例题)

  【例题·计算】某企业2007年来自境外A国的已纳所得税因超过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为1万元,2008年在我国境内所得160万元,来自A国税后所得20万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额5万元,其在我国汇总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2008年境内外所得总额=160+20+5=185(万元)

  境内外总税额=185×25%=46.25(万元)

  2008年A国扣除限额=46.25×(20+5)/185=6.25(万元)

  或扣除限额=(20+5)×25%=6.25 (万元)

  当年境外实纳税额5万元<6.25 万元

  在我国汇总纳税=46.25-5-1=40.25(万元)

  2.实际应用(申报表应用)——境外是否补税需要单独计算。

  从申报表顺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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