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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三章(6)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二、附加减除费用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三、每次收入的次的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汶川地震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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