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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和特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辨析】(1)奖金。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2)劳动分红。劳动分红与投资分红不属于一个范畴。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其它规定:
(1)个人内退,在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都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享受正式退休人员工资的免税待遇。
(2)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法定的“五险一金”不作为职工的所得,其他的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作为员工所得)
(4)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生计费)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2800)元
(三)适用税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考试计算时会提供该税率表)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3-1】假定某纳税人2008年5月工资4 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4 200-2 000=2 200(元)
(2)应纳税额=2 200×15%-l25=205(元)
【例13-2】假定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5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l0 4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10 400-(2 000+2 800)=5 600(元)
(2)应纳税额=5 600×20%-375=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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