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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
【解释】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即由雇用单位扣除生计费,派遣单位不能对其重复扣除生计费;在各支付单位源泉扣税之后,个人还应按月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汇总计算税款,并选择固定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补的情况居多)。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题·计算】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该公民每月应申报补税175元。按规定:
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10%-25=12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2000)×20%-375=70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2000)×20%-375=1005(元)
申报补税=1005-(125+705)=175(元)
8. 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
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按实际工资纳税。
(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有关规定项目如下: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归纳与说明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
(2)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3)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4)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按时间衡量其纳税义务范围时,居住满5年以上的,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在我国纳税。但若其5年后的某一年在我国居住时间不到一年,依然只就该年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例题·单选】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年)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答案]A
[解析]首先判断崔先生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在华不超过90天,其境外支付不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在我国纳税(用公式套算时,境内支付工资因素为0,税额计算结果也为0)。而体彩中奖20000元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偶然所得,应在我国纳税:20000×20%=4000(元)。
【例题·分析】约翰先生在我国无住所,但自2004年6月28日始一直在我国居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当从哪一年起不再实施免税,而对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约翰先生2004年的纳税年度内在我国没有居住满1年,但在2005至2009年的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居住已满5年。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在我国纳税。所以,当从2010年起对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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