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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三章(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三)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规定

  【解释】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

  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单选】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08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20 B.1.40 C.1.56 D.1.80

  [答案]B

  [解析]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40×40%-2)×20%=1.40(万元)。

  5.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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