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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有指向性的高层次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3.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的津贴、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见义勇为奖;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新规定)
15.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盈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新规定)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外籍个人“衣”、“食”、“住”、“行”;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伪法行为获得的奖金;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转让5年以上唯一居住用房;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的工薪所得;
符合规定标准的拆迁补偿款;
单张有奖发票不超过800元;
保险营销员佣金;
高校教师的名师奖。
【例题·判断题】某市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年3月取得佣金50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385元。( )
[答案]√
[解析]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月佣金收入为R,划定为劳务报酬的部分是(1-40%)R- R×5.5%,再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该业务员劳务收入=5000×(1-40%)-5000×5%×(1+7%+3%)=27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725-800)×20%=385(元)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l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华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2003年)
[答案]√
[解析]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按时间衡量其纳税义务范围时,居住满5年的以上,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在我国纳税。但若其5年后的某一年在我国居住时间不到一年,依然只就该年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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