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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三章(9)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九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原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但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例13-14】某纳税人在2007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 600元(平均每月5 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 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 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 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l 720元。

  [答案]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 8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 800-4 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月份数)=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30 000×(1-20%)×20%(税率)=4 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 700元(900+4 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 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 700-5 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 000×(1-20%)×20%(税率)]×(1-30%)=1 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l 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l 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

  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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