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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五章(1)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

  【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城市维护建设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了解)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了解)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例题·多选题】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是指对下列情况保密( )。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税收违法行为 D.税收违法事实

  [答案]AB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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