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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五章(3)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2006年)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答案]D

  注意对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同:批准级次;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异:实施范围(对象);基本措施(限制行为、强迫履行义务);执行程度。

  (九)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级。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2003年)

  A.3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上

  C.10万元以上 D.20万元以上

  [答案]B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这里应与关税相关规定对比记忆。

 

  【例题·单选题】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 (2004年)

  A.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B.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C.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 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

  (十一)税款入库制度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人库预算级次缴人国库。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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