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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五章(5)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五节 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注意对比记忆以下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检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对不办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章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1. 不按规定设账: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履行扣缴职责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偷税行为、偷税罪(扣而不缴)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也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其罚款限额是( )。(2007年)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D.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5倍以下

  [答案]C

  三、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掌握)

  1.偷税的特征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因税务机关给与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属于偷税罪。

  2.偷税与偷税罪的处理

 

  3.注意偷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

  (1)绝对额——不含教育费附加及非税款项。

  (2)相对额——关于偷税比例的认定:

  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偷税税额+已纳税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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