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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抵押(不动产或大宗财产,不转移财产占有)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5项)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8项)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办理程序
(4)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三、纳税质押(动产或权力,转移占有)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三条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两条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申报等基础管理的时间和主要程序;税款征收原则及征收制度;税务检查的职责;违反税收法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偷税判别及处理、扣缴义务人责任、税务代理人责任、违反征管制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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