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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十六章(2)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熟悉)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 )(2006年)

  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答案]B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一级复议具体规定的有( )。(2008年)

  A.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答案]ABD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熟悉)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 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还要注意: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

  [答案]√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了解)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了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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