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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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