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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二、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类。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主体税 |
流转税类(间接税) |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
所得税类(直接税)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
非主体税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资源税类 |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
【要点1】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要点2】间接税和直接税含义。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60多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党的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个时期内,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通过对原暂行条例的修订,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重大改革。同时为了能够同增值税条例有效衔接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对原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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