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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①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如: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如:污水处理劳务);
③即征即退的自产货物;
④即征即退50%的自产货物。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了解)。
(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
新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14)一般了解。
(15)新增: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列举货物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解析】上述销售额,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减免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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