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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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