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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手写版提示】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材P79
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教材P53)
2010年1月1日后开具: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则为90日,而非180日。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八)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实例(教材P56 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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