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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结合教材P64)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等。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13%的退税率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不用记):有17%、16%、15%、14%、13%、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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