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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增值税)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得按出厂价缴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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