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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3-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50×2 000×0.00005+150×20%=3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例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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