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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以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3.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二)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3.自建行为和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节“计税依据具体规定”的第(九)条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九)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按照(国税发[2000]6号)的规定确认。
(1)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
(2)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3.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任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
(1)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8.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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