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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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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5章(4)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五)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纳税环节

  三、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四、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五、纳税申报

  附: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一)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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