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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做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进行调整。在没有上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做出调整。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①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有关项为: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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