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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一)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六)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八)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1.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汇贴或汇缴办法。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汇贴”办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
3.委托代征办法。
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二)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合同在国外签订,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
(三)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纳税申报
(五)管理与处罚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
5.违章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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