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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 000元或4 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13-4。
13-4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 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月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2 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1 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 000~5 000元的部分 | 超过1 825~4 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 000~20 000元的部分 | 超过4 375~16 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 000~40 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 375~31 375元的部分 | 25 | 1 375 |
6 | 超过40 000~60 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 375~45 375元的部分 | 30 | 3 375 |
7 | 超过60 000~80 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 375~58 375元的部分 | 35 | 6 375 |
8 | 超过80 000~100 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 375~70 375元的部分 | 40 | 10 375 |
9 |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 375元的部分 | 45 | 15 375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4、5、6、7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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