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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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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14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因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所产生的重复征税(即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要包括由于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例如,甲国母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是乙国子公司就其利润向乙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依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要向甲国政府纳税,因而产生了甲乙两国政府对不同纳税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课税客体或同一税源(子公司利润和股息)的实质性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了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产生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2.产生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某人甲为A国公民或居民,受本国雇主的委托,在B国从事信息采集业务,而此人的劳务报酬由A国雇主支付。如果A国政府以报酬支付者所在地为依据而认定甲的该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为A国,同时B国以甲的劳务活动进行地为依据而认定甲的该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为B国,那么A、B两国都可以主张地域管辖权,这时候就产生了由于相关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不同国家所行使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或重叠,也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一个主要形式。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1.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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