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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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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14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二、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应用中,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是抵免法的两种具体运作形式。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1.全额抵免

  2.限额抵免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1)一层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国税收抵免。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例题】A国母公司在B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为2 000万元,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A国为35%,子公司缴纳B国所得税600万元(2 000×30%),并从其税后利润1 400万元中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计算A国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1)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为:

  200+600×[200÷(2 000-600)]=285.7143(万元)

  (2)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为:

  600×[200÷(2 000-600)]=85.7142(万元)

  (3)间接抵免限额:

  285.7143×35%=100(万元)

  (4)可抵免税额:

  由于母公司已承担国外税额85.7142万元,不足抵免限额,故可按国外已纳税额全部抵免,即可抵免税额85.7142万元。

  (5)母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

  100-85.7142=14.2858(万元)

  2.多层间接抵免法

  (1)由外国孙公司支付一部分股息给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这部分股息应该承担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

  (2)子公司用其本身(国内)的所得,加上来自外国孙公司的所得,为子公司总所得,再扣除缴纳当地政府的所得税(其中已包括外国孙公司所得税的抵免),从其税后所得中按照股份份额或比例分配一部分股息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应该承担子公司和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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