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税法 > 正文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15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予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减免税收制度

  7.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2012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知识点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注意事项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汇总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注册会计师名师都在这里!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